于开展四川省2016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和定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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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交质监函〔2016〕5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关于开展四川省2016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
企业资质复查和定检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监理企业: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和复查办法》(厅质监字〔2007〕246号)、《公路水运工程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复查标准(试行)》(厅质监字〔2010〕58号)、《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交函〔2008〕573号),结合《关于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纳入省政务中心集中办理的通知》(川交函〔2013〕745号)和《关于开展2016年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现将2016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和定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查和定检对象及时间
企业应将复查和定检申请资料报省政府政务中心交通厅窗口(成都市草市街2号)(具体复查和定检企业名单见附件)。其中,公路甲、乙级监理企业应在部要求的截止时间前6个月提交,公路丙级和水运监理企业应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提交。
二、有关要求
(一)监理企业复查和定检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关于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纳入省政务中心集中办理的通知》(川交函〔2013〕745号)相关规定。
(二)公路和水运监理企业复查和定检有关人员、社保、业绩和设备等要求须按照《关于开展2016年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执行。
(三)监理企业应在提交申请前登录网站(

http://zjz.mot.gov.cn/),在新从业登记系统中完成企业数据库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企业和人员业绩录入以及其他企业信息的更新工作。监理工程师人员(人数)等以该系统信息(2014年3月1日起启用)为准。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在提出复查和定检申请前完成变更手续。
附件:2016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和定检名单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2016年1月6日